發布時間:2020/04/30 報告與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訂<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議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修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2018年9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2月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公司擬對《公司章程》部分條款進行修訂,具體修訂內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訂對比表
序號 |
本次修訂前的公司章程內容 |
本次修訂后的公司章程內容 |
1.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 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 要約方式; (三)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 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 要約方式; (三) 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
2. |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
3. |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可以向其他股東公開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但不得采取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進行征集。 |
第三十二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 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 (六)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七) 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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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會議通知規定的其他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公司可以提供網絡、視頻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通過網絡、視頻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應在會后提供股東身份證明、書面表決結果等文件。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應當保證股東大會會議合法、有效,為股東參加會議提供便利。股東大會應當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會議通知規定的其他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公司可以提供網絡、視頻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通過網絡、視頻會議、電話會議或其他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應在會后提供股東身份證明、書面表決結果等文件。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后,無正當理由的,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于現場會議召開日期的至少二個交易日之前發布通知并說明具體原因。 公司應當保證股東大會會議合法、有效,為股東參加會議提供便利。股東大會應當給予每個提案合理的討論時間。 |
5. |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
第五十五條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 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 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體內容。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布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將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及表決程序。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15,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
6. |
第七十八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投票權征集應當采取無償的方式進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不得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及股東大會召集人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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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董事會、獨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 |
7. |
第九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大會不能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
第九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
8. |
第九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 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 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 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 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
第九十九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 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 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 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 應當對公司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董事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五) 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
9. |
第一百〇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
第一百〇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3名,全部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根據需要設立戰略、提名、薪酬與考核相關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依照本章程和董事會授權履行職責,提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的召集人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負責制定專門委員會工作規程,規范專門委員會的運作。 |
10. |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公司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其他行政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
11. |
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 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 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 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六) 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 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十) 本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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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應當對公司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監事無法保證證券發行文件和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監事可以直接申請披露; (二) 檢查公司的財務; (三) 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 當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六) 向股東大會會議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 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九) 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十) 本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
除上述修訂條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條款保持不變。本次《公司章程》修訂須經公司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特此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