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5/20 公司治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工作制度(下稱“本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與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履行法定報告義務,配合證券監管部門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協調落實各項監管要求。證券事務部為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第三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并取得深圳證券交易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董事會秘書應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能夠忠誠地履行職責,并具有良好的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可以由公司董事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果某一行為應當由董事及董事會秘書分別做出時,則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士不得以雙重身份做出。
第五條 公司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個月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三)最近三十六個月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董事會秘書。
第八條 董事會秘書對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有關規定;
(二) 負責組織和協調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 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并簽字;
(四)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
(五) 關注有關公司的傳聞并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等有關主體及時回復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
(六) 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要求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 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和《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實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八) 負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變動的管理事務等;
(九) 法律法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誠信原則,并履行下列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 真誠地以公司最大利益行事;
(二) 親自行使職責,不得受他人操縱。
第十條 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關會議,查閱相關文件,并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十一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應當在原任董事會秘書離職后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并報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的,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并在六個月內完成董事會秘書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條 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表行使其權利并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并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解聘。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并公告。董事會秘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會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制度第六條所規定情形之一;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四) 有違反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規則、《公司章程》,給公司、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將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待辦理事項,在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下移交。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一旦在離任后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公開披露為止。
第十七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含本數,“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未明確事項或者本制度有關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